2007年10月2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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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牛 牛压人
保险公司车主都担责
巫红梅

  本报讯  车牛相撞,压伤赶牛人,责任谁担?近日,遂昌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6年10月2日,家住遂昌县新路湾镇六十多岁的姜某耕作了一天,傍晚时分赶着四头牛沿着公路往回走。此时徐某雇佣一驾驶员运载水泥从江山市驶往温州市,途中与正在路边行走的姜某的四头耕牛相遇并发生碰撞,造成四头牛都受伤,其中一头被撞倒地时,将姜某压伤,致使姜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因牛受伤,姜某将四头牛都杀了。事故发生后,姜某多次要求肇事方支付赔偿款,除驾驶员支付了15000元外,余款无人支付。为此姜某将徐某、驾驶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按与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第三人姜某直接赔偿;且我国已于2006年7月1日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规定在条例实施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中徐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损失,是驾驶员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保持安全车速造成的,应由驾驶员负担。姜某赶牛未靠右通行,应减轻驾驶员的责任。但驾驶员驾驶车辆是职务行为,其造成第三人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由雇主徐某承担。此案后经法院二审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姜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8404.76元,由车辆保险公司赔偿40196.35,徐某再赔偿3000元。          (巫红梅)